- 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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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01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订:
(客户姓名或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XX证券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乙方为经核定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资格;
2.乙方已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有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3.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并充分认识到投资本协议项下股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4.甲方已详细阅读《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并承诺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协议项下委托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语词具有如下含义:
(一) 转让股份:指依据乙方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利用乙方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设施转让的股份。
(三) 股份帐户:指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转让股份的记载、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而设立的专用证券帐户。
(四) 风险揭示书:指本协议附件所指《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五)《办法》: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条 开户
(一)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份转让,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股份转让系统开户手续。
(二)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以及填写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
(三) 乙方根据甲方开户申请和开户资料经审查确认后,为甲方开立股份帐户和相应的资金帐户。
(四) 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为甲方预留的重要印鉴,分别作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和资金存取的依据。第三条 资金划拨
(一) 甲方持本人身份证、股份账户卡办理资金开户手续。
(二) 甲方取款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有代理人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登记卡(或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三)甲方的资金存取可通过乙方的资金柜台办理,也可通过乙方的银证转账系统办理。
(四)甲方的现金取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取款规定执行。
(五)甲方支票存入的资金,必须通过支票取出。
第四条 转让委托申报
(一)股份转让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甲方可在股份转让日的申报时间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转让股份的委托申报。
(二)甲方可采用柜台委托、终端自助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其他委托方式。甲方通过各种委托方式下达的报价指令在当日有效。
(三) 乙方不受理甲方全权委托。
(四)柜台委托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划拔)凭证为准。甲方通过自助形式下达的指令一律以乙方的电脑资料为准,其中判定甲方是否下达委托转让的指令及指令的内容,以乙方打印的用户委托报告书为准。
(五) 甲方通过自助方式下达指令时,必须按照乙方有关的《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若甲方违反上述说明,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 甲方务必注意密码的使用与保密。凡使用其密码下达的一切指令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 乙方有义务对转让的股份建立股份集中托管库,为甲方设立股份明细帐,对甲方的股份进行妥善管理。
(八) 甲方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五条 配对成交
(一) 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配对的竞价方式。
(二) 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 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 经股份转让系统主机配对后,转让即告成交。
(四) 集合竞价结束后,股份转让系统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乙方所属营业部,内容包括:营业网点编码、合同序号、甲方股份帐户卡号、股份编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第六条 交割和清算
甲方对下达指令达成的股份转让结果有进行交收的义务。甲方可查询其指令的操作结果(含资金划拨和股份转让交割的结果)。甲方查询或交割应在指令下达的T+1日营业时间内进行。如有异议,应在T+l日营业时间内提出,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转让结果,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 免责条款
甲方充分认识到股份转让的风险,并同意乙方在下列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甲方在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诸如通讯、电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 甲方的转让股份帐户、资金帐户和银行储蓄帐户之一项或多项,发生挂失、销户、被依法冻结或银行储蓄帐户更改支取方式致使甲方无法下达或传送指令;
(三) 因乙方或联网银行电脑系统出现故障,结算资金和帐务出现差错,乙方有权对发生错误的帐户进行冲帐处理并追讨有关资金;
(四) 甲方下达的指令违反本协议规定、《试点办法》和自助委托系统使用说明等,从而使发出的指令成为无效指令;
(五) 由于甲方本人的资金帐户、银行储蓄帐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及转让股份余额不足等原因致使下达的指令为无效指令;
(六) 甲方当日提款额超过乙方规定的预约取款限制;
(七) 甲方指令送达时间超过乙方的营业时间;第八条 股份转让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乙方有权根据“办法”的规定,暂停、恢复和终止股份转让。
乙方作出暂停、恢复和终止股份转让时,应当在乙方网站和营业网点予以公告。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 除经甲方同意,或其他法律认可机关要求,乙方不得擅自透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二) 甲方如不能亲自下达股份的转让指令,可授权代理人进行操作,其代理人的资格须经乙方确认。甲方授权代理人的行为视同甲方本人行为。
(三) 甲方的股份帐户、资金帐户一旦遗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帐户被他人使用。甲方应委托乙方代理其补办股份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和相关凭据在乙方处办理股份和资金的转户手续。
(四) 乙方根据《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收费标准并有义务及时支付。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营业网点有关秩序、安全、环境等规定。
(二)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 《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试点办法》及甲方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均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主管部门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的,相关内容应作出修改。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生效。
(二) 因甲方要求或其他原因办理销户手续并结清托管的股份和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甲 方: 乙 方:
(开户人): 证券公司 营业部
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
法人户代理人及身份证号:
资金帐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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